中国优秀的国际贸易全流程综合服务培训咨询机构     今天是: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1    新闻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一、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三、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7月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doc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TEL):010-88902208
E-MAIL:738866371@qq.com
联系人(Contacts):孔老师
微信(WeChat):13521314519
联系人(Contacts):张老师
微信(WeChat):13520632611
人才招聘 免责声明
中国优秀的国际贸易全流程综合服务培训咨询机构   www.maoshui51.org.cn   2020-2025  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2020038197号
快速导航